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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秦博与被告孙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博,孙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秦博,现住前郭县。被告:孙大鹏,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秦博与被告孙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博诉称:2014年4月18日,被告向我借款1.5万元,偿还1万元,欠5000元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居住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丽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