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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刑终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具红、章黄英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项某,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刑终字第0027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项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章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项某、周某、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鸠刑一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撤销对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刑一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吴金华代理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花子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