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纯伟与汪玉健、曹美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纯伟,汪玉健,曹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443号申请执行人:李纯伟。被执行人:汪玉健。被执行人:曹美芳。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4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