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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黄峰与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峰,黄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黄峰,男,汉族。被告:黄敏,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黄峰诉被告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黄敏父亲黄道勇是同门师兄弟,关系较好。2003年至2004年期间,黄道勇装修上高外贸大院住房,因购买房子经济紧张,在我店里赊购防盗门、油漆、仿瓷、水泥漆装修材料,还要我帮忙垫付欠别人的铝合金款1800多元,共计欠我装修材料款和垫付铝合金款5770元。黄道勇当时承诺在2005年归还,2005年黄道勇突然病故,我不便提及此事,后来我跟他妻子谈及此事,他妻子一直不理。黄道勇儿子黄敏在2010年跟亲戚打听欠款事实后,在2011年被告黄敏与我核实账目后于同年9月11日出具欠条1张计5770元,并在2013年10月10日归还欠款1000元,答应在2014年还一部分。到2014年底快过年时,我找他还钱,他说还在做事,答应还钱,后来黄敏母亲不让还钱,并打电话给我这笔钱不还。此后我多次电话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黄敏以各种借口推辞,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为此,我非常生气,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敏偿还欠款47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峰与被告黄敏父亲黄道勇是同门师兄弟,关系较好。2003年至2004年期间,黄道勇装修上高县外贸大院住房,因购房经济紧张,在原告店内赊购防盗门、油漆、仿瓷、水泥漆装修材料,并要原告帮其垫付铝合金款1800多元,共计欠款5770元。2005年黄道勇突然病故,被告黄敏在了解到其父欠原告款事实后,于2011年9月11日原、被告核实账目后,出具原告欠条:今欠到黄峰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元整(¥5770元),此据,今欠人黄敏,2011年9月11日。2013年10月10日被告黄敏归还欠款1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敏一直未还,至今尚欠4770元。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敏清偿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在被告黄敏出具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峰主张被告黄敏清偿欠款有其出具欠条证实,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敏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黄峰欠款47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喻斌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