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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密市康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新密市康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康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朝,该公司董事长。河南省新密市康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茹 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