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宋义与孙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金英,宋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金英。委托代理人宋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义。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金英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滨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中,鉴定人员出庭证实被上诉人伤情存在肋骨骨折陈旧伤,但不排除有新伤情的存在,故被上诉人的本次伤情与其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确,上诉人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审未予准许,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滨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