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黎绍能、谭韩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绍能,谭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黎绍能,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谭韩香,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壮族,原住上思县,现服刑于北海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韩香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韩香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为:88×××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谭韩香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88×××15账户的存款756元。由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协助将以上扣划款项转账至上思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帐号:21×××72,备注:法院扣划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雷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