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张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4执719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禄,汪迎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禄,男,193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付家镇黄家村。被执行人汪迎心,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海源新村1号楼1单元5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王庆禄诉汪迎心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