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陈国龙、蒋忠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陈国龙,蒋忠玲,陈国发,刘桂霞,马鞍山市吉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国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李敏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国龙。被执行人:蒋忠玲,女。被执行人:陈国发,男。被执行人:刘桂霞,女。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吉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达,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执行人陈国龙、蒋忠玲、陈国发、刘桂霞、马鞍山市吉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龙、蒋忠玲、陈国发、刘桂霞、马鞍山市吉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国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花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仲屏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先尊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