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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小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中华诉被告毕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中华,毕平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82号原告吴中华,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平均,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华与被告毕平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中华撤回对毕平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以金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