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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IWASAKIYASUTAKE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IWASAKIYASUTAKE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黄某,女,壮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42。委托代理人陈火明,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IWASAKIYASUTAKE(中文名字:岩崎泰丈),男,日本国籍。日本护照号码:×××071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IWASAKIYASUTAKE(中文名字:岩崎泰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