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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程铁与侯建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铁,侯建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78-1号反诉原告程铁。反诉被告侯建斌,太谷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太谷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程铁诉反诉被告侯建斌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程铁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程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世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