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安乐、李永建、邹中华与肖开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乐,李永建,邹中华,肖开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586号原告赵安乐,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李永建,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邹中华,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发扬,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开武,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安乐、李永建、邹中华与被告肖开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安乐、李永建、邹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