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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小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军诉被告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军,翟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小额字第6号原告杨德军,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翟志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军诉被告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军与被告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德军承担。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