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小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军诉被告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军,翟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小额字第6号原告杨德军,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翟志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军诉被告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军与被告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德军承担。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