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兆华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兆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376号原告苏兆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乔羽,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震,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芃,厅长。委托代理人黎志成。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碧君,主任。原告苏兆华不服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及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已与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已与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兆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兆华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刘应东审 判 员 孔庆强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韦健吉吴桂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