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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勇与冉龙忠,秦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冉龙忠,秦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陈勇,男,生于1964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龙忠,男,生于1970年4月19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秦小花,女,生于1972年7月24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勇诉被告冉龙忠、秦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任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小兰、张辉红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经本院传票传唤,委托代理人周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勇负担。审 判 长  任 毅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向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