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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392号罪犯吕伟,男,47岁(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4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1999)高刑复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以(2002)高刑减字第3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6月15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16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3月1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10月23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3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3月24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9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6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对罪犯吕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吕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吕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吕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伟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吕伟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