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丹,郭小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丹,郭小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田某某,2009年7月13日生。法定代理人田成,男,1980年8月1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法定代理人廖雪琴,女,1982年8月2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姚思,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丹,男,1991年3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郭小娅,女,1994年5月2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长兴村**组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住所地:本县中和街道站前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勇,男,汉族,1982年5月8日生。该公司职员。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丹、郭小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3290元。2014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某某因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陈丹、郭小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才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