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孟君与重庆植恩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君,重庆植恩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93号原告王孟君,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植恩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40号(华宇渝州新都)2幢1单元8-16#。委托代理人徐萍,身份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单位地址重庆植恩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文恺,身份律师,单位地址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王孟君重庆植恩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孟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孟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孟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