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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晓彤与周庆龙、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773号原告张晓彤,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政玉,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庆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洪涛,校长。委托代理人张迪,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彤与被告周庆龙、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彤于2015年8月20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彤撤回起诉。原告张晓彤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彤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