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武汉申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执行人武汉申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武汉申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申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履约保证金188625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申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江申泰农副产品深加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杨传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