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8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晓龙瀑餐饮有限公司,方立坤,张鹤,汤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46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法定代表人朱加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晓龙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苇店村东湾子。法定代表人汤俊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方立坤,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鹤,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汤俊荣,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晓龙瀑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7115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晓龙瀑餐饮有限公司、方立坤、张鹤、汤俊荣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晓龙瀑餐饮有限公司、方立坤、张鹤、汤俊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晓龙瀑餐饮有限公司、方立坤、张鹤、汤俊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京晓龙瀑餐饮有限公司、方立坤、张鹤、汤俊荣财产以人民币340.812329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邱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