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商洛市天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分公司与王书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天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分公司,王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商洛市天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分公司,住所地:商州区粮食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军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书斌,男,汉族,居民。原告商洛市天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分公司诉被告王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市天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