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建设与朱舒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设,朱舒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26号原告马建设。委托代理人李艾东,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舒金。委托代理人唐丽丽,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设与被告朱舒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马建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