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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审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瑞安市联丰印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联丰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被执行人瑞安市联丰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福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3]35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联丰印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南滨街道南爿村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3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936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3]359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和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南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审  判  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