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商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茜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549号原告刘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大庙弄3号。负责人卢保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茜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