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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阳与周继承、刘绍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阳,周继承,刘绍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赵阳。被执行人周继承。被执行人刘绍源。申请执行人赵阳与被执行人周继承、刘绍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339.36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