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某某村。被执行人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某某村。本院在执行崔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崔某某案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及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执字第00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龙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牛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