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滦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3年2月因犯放火罪被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6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县看守所。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卫明(在逃)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以及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文件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人李某承租了二手沃尔沃挖掘机一台,出厂编号:EC460U0738,车辆评估价共200万元,融资款共计100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租赁手续费8万元、留购款1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91.9万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549165.1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369834.9元。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卫明(在逃)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以及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文件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人李某承租了二手沃尔沃挖掘机一台,出厂编号:EC460D25376,车辆评估价共180万元,融资款共计90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障金90万元,租赁手续费7.2万元,留购款1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82.7万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449316.9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377683.1元。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卫明(在逃)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以及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文件与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内容为李某购买刘占林(型号:EC460BLC,出厂编号:E9886B3215)的沃尔沃挖掘机一台,总价款165万元,李某首付刘占林车款82.5万元,其余车款82.5万元由由李某委托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因银行要求该贷款车辆的出卖方必须为庞大汽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否则不予贷款,因此该公司在2011年11月20日与李某、沈卫明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中的出卖方为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9日,由庞大汽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李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贷款金额82.5万元由李某分24个月还清。2011年12月7日,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银行下放贷款82.5万元打入李某的农业银行卡中。李某向银行交纳月还款至2012年9月后拒不还款,致使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从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扣划李某所欠已到期借款本息共计562212.66元(期间李某向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交纳4万元月还款)。李某骗取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22212.66元。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卫明找到庞大汽贸青龙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张某(另案处理),提出由张某帮助其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用虚假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通过公司核实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并许诺给张某好处费。2012年4月24日,李某持伪造的发掘机发票和合格证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期限24个月,具体情况如下:被告人李某承租二手沃尔沃挖掘机二台,车架号:UCEC460BU0002698/UCEC460BU00023569,车辆评估价共360万元,融资款共计252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108万元,租赁手续费18万元、留购款2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233.8万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855324.4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1482675.6元。被告人李某承租二手日立挖掘机一台,(车架号:HHEB861E968803),车辆评估价共80万元,融资款共计56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24万元,租赁手续费4万元、留购款2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51.9万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190072.12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328927.88元。被告人李某承租二手日立挖掘机二台,(车架号:HHEAC88A967801),车辆评估价共75万元,融资款共计52.5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22.5万元,租赁手续费3.75万元、留购款2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486500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178290.96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308209.04元,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四台挖掘机融资租赁款发放后,李某汇款294500元给张某,其中张某好处费257500元,其余37000元为张某代李某四台挖掘机合同每台92**元上交公司的保险保证金、GPS等费用。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沈卫明找到张某(另案处理)帮助牛久全、王树安二人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用虚假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通过公司核实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并许诺给张某好处费。2012年6月6日,牛久全、王树安二人每人一台挖掘机融资租赁款发放后,李某分两次汇款共10万元给张某,其中张某好处费81500元,其余18500元为张某代牛久全、王树安两台挖掘机合同每台92**元上交公司的保险保证金、GPS等费用,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沈卫明分别找到张某、强某(在逃),提出给其好处费让其帮助沈卫明、张建国、孟凡龙等人使用虚假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通过公司核实办理融资租赁业务。2012年12月,沈卫明、张建国、孟凡龙三人融资租赁款发放后,李某在滦县工商银行支行门前交给张某现金29万元,并向张某交待:其中张某好处费9万元,强某好处费20万元。大概两月后,李某因欠款着急用钱,该29万元好处费又被李某从张某、强某处要回。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辩称自己当时签的空白合同,当时不知道没有挖掘机和使用的是假发票。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卫明(在逃)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以及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文件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人李某承租了二手沃尔沃挖掘机一台,出厂编号:EC460U0738,车辆评估价共200万元,融资款共计100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租赁手续费8万元、留购款1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91.9万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549165.1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369834.9元。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卫明(在逃)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以及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文件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人李某承租了二手沃尔沃挖掘机一台,出厂编号:EC460D25376,车辆评估价共180万元,融资款共计90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障金90万元,租赁手续费7.2万元,留购款1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82.7万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451566.9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375433.1元。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卫明(在逃)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以及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文件与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内容为李某购买刘占林(型号:EC460BLC,出厂编号:E9886B3215)的沃尔沃挖掘机一台,总价款165万元,李某首付刘占林车款82.5万元,其余车款82.5万元由由李某委托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因银行要求该贷款车辆的出卖方必须为庞大汽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否则不予贷款,因此该公司在2011年11月20日与李某、沈卫明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中的出卖方为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9日,由庞大汽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李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贷款金额82.5万元由李某分24个月还清。2011年12月7日,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银行下放贷款82.5万元打入李某的农业银行卡中。李某向银行交纳月还款至2012年9月后拒不还款,致使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从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扣划李某所欠已到期借款本息共计562212.66元(期间李某向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交纳4万元月还款)。李某骗取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22212.66元。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卫明找到庞大汽贸青龙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张某(另案处理),提出由张某帮助其在实际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用虚假的挖掘机发票、合格证通过公司核实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并许诺给张某好处费。2012年4月24日,李某持伪造的发掘机发票和合格证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期限24个月,具体情况如下:被告人李某承租二手沃尔沃挖掘机二台,车架号:UCEC460BU0002698/UCEC460BU00023569,车辆评估价共360万元,融资款共计252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108万元,租赁手续费18万元、留购款2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233.8万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855324.4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1482675.6元。被告人李某承租二手日立挖掘机一台,(车架号:HHEB861E968803),车辆评估价共80万元,融资款共计56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24万元,租赁手续费4万元、留购款2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51.9万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190072.12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328927.88元。被告人李某承租二手日立挖掘机一台,(车架号:HHEAC88A967801),车辆评估价共75万元,融资款共计52.5万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22.5万元,租赁手续费3.75万元、留购款2000元后将其余融资款486500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178290.96元后拒绝还款至今,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308209.0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1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沈卫明找到我,说想用挖掘机从庞大的江淮公司贷款,让我顶名带他贷款,因为他们以前有贷款没还清,不能贷款,我说也没有挖掘机怎么办啊,沈卫明说挖掘机发票合格证他去弄,到时候他让我怎么说我怎么说就中了,庞大公司核实挖掘机,都是沈卫明带着我和庞大公司的人一起看的挖掘机,具体挖掘机是谁的我不知道,反正不是我们的,挖掘机的发票和合格证都是沈卫明交给我的,具体沈卫明从哪里弄来的我不清楚。然后沈卫明带着我和刘占林、于某去庞大江淮公司签的合同,签完合同后没过多久贷款就下来了,分别打入我的工商银行卡上了,分几笔打的款我记不清了,共计200万左右。刘占林和于某都是沈卫明朋友,他俩都没有挖掘机,都是沈卫明找的他俩,事后沈卫明帮刘占林还了20多万的贷款,于某得没得好处我不知道,我就一张工商银行卡,多少号我记不清了,这200多万打到我银行卡上后,被沈卫明用作还贷款,还沈卫明个人欠别人的款,买车等用了,我从中花了7万元用作结婚,还有5万元还别人帐了。沈卫明具体欠别人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最少100多万,都是从我工商银行上取的,到了2012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沈卫明跟我说从庞大江淮公司的贷款他还不上了,还是让我顶名从庞大青龙公司用挖掘机贷款,贷下款后把江淮的贷款还清,人都找好了,沈卫明找的青龙公司的经理强某和业务员张某,这样,我就从青龙公司贷款。沈卫明让我拿着他准备好的假挖掘机发票和合格证找的张某,然后沈卫明带着张某看的挖掘机,我没有跟着去,从哪里看的我也不知道,最后沈卫明带着我去庞大青龙公司签合同,签完合同之后过段时间庞大公司就把贷款打入我的工商银行卡上,具体分几笔打得款我就记不清了,一共是300多万块钱,一部分还我们自己的贷款了,还有一部分帮王树安和牛久全等人还贷款了,有100万元是沈卫明以我的名义借给了滦州镇顾家庄的苏海涛了,其余的钱也是沈卫明支配着给花了,虽然钱在我卡上,但是花钱要沈卫明说了算。我这次签了三个合同,涉及四台挖掘机。张某和强某知道我们办贷款申请用的挖掘机是假的,发票和合格证也是假的,因为沈卫明我俩和张某还有强某在一起吃饭时的时候说过这事。我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用的假挖掘机发票和合格证都是沈卫明弄得,具体沈卫明从哪里弄来的我不知道。2、证人张某证言:我一共为六个人办理了九台二手挖掘机贷款。这些挖掘机都是李某和沈卫明提供的,九台挖掘机伪造的合格证和发票都是沈卫明和李某直接交到我手里,然后再由我交到公司。我们就是看车,核对挖掘机的车架号,因为沈卫明和李某本来就是按照事先找好的挖掘机伪造的发票和合格证,所以车架号能和假合格证对上,如果不是事先知道的话是看不出来是假的。2012年5月份前后,给李某办理了四台二手挖掘机贷款,当时李某找到我说办理二手挖掘机贷款业务,告诉我他提供假的挖掘机发票和合格证,让我帮忙通过公司核实,以便把业务办下来、贷款弄到手,答应贷款下来后按爪每台车评估价的半分之五的比例给我好处费,这样由我帮助李某将这四台二手挖掘机贷款办了下来。3、证人强某证言:我当时不知道张某所办理的九台二手挖掘机融资租赁业务中是否都有真实的挖掘机。后来张某出事了我才知道根本没有上述九台挖掘机,发票和合格证都是假的。4、证人齐某证言:我来报案,我公司职工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虚假合格证、发票等文件为他人骗取贷款,从中收取好处费25万元左右。2013年1-3月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张建国办理二手车买卖中在没有挖掘机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挖掘机合格证、发票等文件,骗取银行贷款121万元,其中张某得好处费25万元,是张建国的贷款担保人及合伙人李金良的妻子王海焕通过网上银行将这25万元好处费转到张某的帐号上的。5、证人尹某(庞大青龙公司会计)证言:有过一次从客户银行卡中取钱,当时我把二手车款已经转到客户帐上了,业务员张某告诉我客户同意公司扣除应该交纳的还款保证金、保险保证金和GPS安装费等,并告诉我密码,我将客户帐上的一万多元转到公司帐户上了。客户叫什么不记得了。6、证人杜某甲证言(以前负责车辆评估)证言:我为庞大汽贸青龙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做过评估,具体做过几台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只有我一个评估师,无法对这么多数量的二手车逐一进行当面核实,所以能委托当地公司业务员对车辆进行实地核实,然后我根据业务员提供是车辆合格证和发票进行评估作价。开始业务员核实车辆时不需要车辆照片,后来什么时候要的记不清了。7、证人刘某甲(负责车辆评估)证言:我和庞大汽贸青龙公司原经理强某一起做过二手挖掘机评估作价。2012年11月份左右,当时强某找到我为他们公司做几辆二手挖掘机的评估,这样我就跟着强某他们去了内蒙古一个地方看的挖掘机,具体什么地方记不清了,当时是在停车场看的车,一共三辆挖掘机,具体品牌、型号我记不清了,核对完车辆大架号,拍照后我们就回来了,最后我根据这次核实车辆的情况以及庞大汽贸青龙公司提供的这三台挖掘机的发票及合格证复印件对这三台二手挖掘机进行了评估作价,我只记得有一辆挖掘机的车主是沈卫明。核实这三台挖掘机公司人员有我、强某、张某其他人有李某、沈卫明还有另外两台挖掘机的车主。8、证人杜某乙证言:李某办理二手挖掘机融资租赁业务是我核实的,我记得他当时是签了两份合同,具体几辆车我不记得了,其他的没参与核实。9、证人韩某证言:我没有过两辆沃尔沃EC460型挖掘机和两辆日立挖掘机并卖给李某,我家也买不起挖掘机,更别说卖给别人挖掘机了,我也没有和李某还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过《租赁物买卖合同》,只是在沈卫明从青龙庞大公司贷款的时候我做过担保人,合同编号:2012年买卖字第青龙0009号、0010号、0011号合同不是我签署的,我没有签过这样的合同,上面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我就和沈卫明、李某去青龙签过一次合同,大概两三年前的冬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是为沈卫明贷款做担保人,当时我签字了。当时沈卫明就是让我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跟他去青龙的庞大公司去办贷款,让我做担保人。我跟沈卫明和李某到了青龙庞大公司后,在担保人那里签了字后我们就回来了,具体贷款情况我不清楚,只是当时听说是贷款120多万,沈卫明还没还贷款我不知道。合同编号:2012年租字第青龙0034号这里面的担保人是我签的字。之所以给沈卫明贷款做担保人,是因为沈卫明我俩关系不错,在这次沈卫明从青龙贷款之前沈卫明从我手借走了20多万元钱,这次沈卫明贷款找我做担保我就同意了,当时我想等沈卫明这次贷款下来后把欠我的20多万元钱还我,在去青龙给沈卫明作担保去的路上我跟沈卫明说着,让他贷款下来后把钱还我,沈卫明说中,贷款下来后,沈卫明不但没有还我这20多万元钱,而且又因为沈卫明给我打电话说是因为买铲车的事被公安局抓了,让我帮他找钱把铲车钱堵上,这样我就找了32万元钱帮沈卫明把铲车款给还上了。当时我想如果沈卫明被抓进去的话,欠我的20多万元就还不上了。事后沈卫明找到我说是想办法把欠我的钱还上,但是一直没还,到后来就找不到沈卫明了。我为沈卫明做担保,一分钱好处都没有给我。10、证人于某证言:我认识李某和沈卫明,我们是一个村的,我现在搞装修工作呢,我从来没有过挖掘机,也不可能卖给李某。我与李某还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11、证人刘某乙证言:我认识李某和沈卫明,我没有过挖掘机。也没有和李某还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过《租赁物买卖合同》,只是在沈卫明从遵化庞大公司贷款时候我做过第三方担保人,但是那笔贷款已经还清了。合同编号为2011年买卖字第唐山江淮0077号的《租赁物买卖合同》这个字不是我签的,我没有签过这样的委托书和合同,上面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没和沈卫明、李某去唐山市开平区的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过合同。当时沈卫明贷款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只知道是他用挖掘机做贷款,让我做担保人,说跟我没关系,我跟沈卫明到了遵化庞大公司后在担保人那里签了字后我们就回来了,具体贷款多少我不知道,沈卫明还没还清贷款我不知道。刘占林是我哥,他现在做什么我不知道,他离婚后就不知道去哪里了,有两年没有回家了,跟家里也没有联系。12、唐山庞大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实:2011年10月10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某、刘某乙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在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租赁手续费80000元和留购款1000元后将其余车款919000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549165.1元后不再还款。后公司了解,李某提供给公司的挖掘机原发票、合格证均系伪造的,车辆卫星定位被其拆除。13、唐山庞大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实:2011年11月14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某、于某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在扣除履约保证金900000元、租赁手续费72000元和留购款1000元后将其余车款827000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李某陆续还款449316.9元后不再还款。后公司了解,李某提供给公司的挖掘机原发票、合格证均系伪造的,车辆卫星定位被其拆除。14、唐山庞大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实:2011年11月20日,庞大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刘占林签订《居间协议》,内容为李某购买刘占林(型号:EC460BLC,出产编号:E9886B3215)的沃尔沃挖掘机一台,总价款1650000元,李某首付刘占林825000元,其余825000元由李某委托庞大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办理机械消费贷款。2011年11月29日,由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李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签订贷款825000元的汽车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4个月。2011年12月7日,将下放贷款825000元打入李某的农业银行卡中,李某向银行交纳月还款至2012年9月后便不再还款,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12月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建设路支行从我公司账户扣划李某所欠已到期借款本息562212.66元(期间李某向公司交纳40000元还款)。后经公司了解,李某提供给公司的挖掘机原发票、合格证是伪造的,车辆卫星定位被其拆除。15、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证实:2012年4月24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韩某、李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由李某承租二手沃尔沃挖掘机二台(车架号:UCEC460BU0002698/UCEC469BU0023569),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后将其余车款2337900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融资款共计2520000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李某租车后陆续还款855324.4元,后拒绝还款至今,且卫星定位系统被其拆除,人车藏匿。李某至今欠融资款本金共计1664675.6元。16、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证实:2012年4月24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韩某、李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由李某承租二手日立挖掘机二台(车架号:HHEAC88A967801),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后将其余车款486500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融资款共计525000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李某租车后陆续还款178290.96元,后拒绝还款至今,且卫星定位系统被其拆除,人车藏匿。李某至今欠融资款本金共计346709.04元。17、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证实:2012年4月24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韩某、李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由李某承租二手日立挖掘机二台(车架号:HHEB861E968803),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后将其余车款519000元打入李某工商银行卡中。融资款共计560000元由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李某租车后陆续还款190072.12元,后拒绝还款至今,且卫星定位系统被其拆除,人车藏匿。李某至今欠融资款本金共计369927.88元。18、借条复印件一份:苏海涛借李某人民币1000000元。19、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科张某2009年4月3日入职于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任职销售顾问,2010年1月27日调动到庞大汽贸青龙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任职销售顾问,2013年2月17日办理退回手续,现在人事关系在中转站,其中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和庞大汽贸青龙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属于秦皇岛分公司。20、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王树安、杨志青、牛久全、周福柱、孟凡龙、苏海涛、沈卫明、徐强、张建国、李金良、赵会刚经滦县公安局多次查找均未找到。特此说明。本案中为李某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和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业务的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姚换胜于2013年从公司辞职,不知去向,经滦县公安局多次查找均未能找到,无法对其进行询问。21、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滦刑初字第17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2、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尹某证明一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3、滦县公安局协助查询尹某财产通知书及查询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24、滦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通知单,调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产品合格证。25、车架号UCEC460BU0002698/UCEC460BU00023569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交接确认函,GPS车载终端买卖使用服务协议,签收单,租金明细表,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庞大集团资金使用审批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租赁手续费记账联,整车款,留购款收款收据,融资租赁手续费收款收据,租金收款收据,履约保障金收款收据,其中扣除履约保障金、租赁手续费、留购款后,将233.8万元打入李某卡中,李某还款855324.4元,1482675.6元未还。26、车架号HHEB861E968803,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交接确认函,GPS车载终端买卖使用服务协议,签收单,租金明细表,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庞大集团资金使用审批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租赁手续费记账联,整车款,留购款收款收据,融资租赁手续费收款收据,租金收款收据,履约保障金收款收据,其中扣除履约保障金、租赁手续费、留购款后,将51.9万元打入李某卡中,李某还款190072.12元,328927.88元未还。27、车架号HHEAC88A967801,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交接确认函,GPS车载终端买卖使用服务协议,签收单,租金明细表,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庞大集团资金使用审批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租赁手续费记账联,整车款,留购款收款收据,融资租赁手续费收款收据,租金收款收据,履约保障金收款收据,其中扣除履约保障金、租赁手续费、留购款后,将486500元打入李某卡中,李某还款178290.96元,308209.04元未还。28、鉴定证明证实:出厂编号UCEC460BU0002698/UCEC460BU0023659挖掘机合格证不是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出具,HHEB861E968803编号合格证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认定此合格证为伪造,HHEAC88A967801编号合格证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认定此合格证为伪造。29、鉴定证明证实:EC460D25376,EC460U0738,E9886B3215三个挖掘机合格证不是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出具。30、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证明证实发票代码130010462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唐山市古冶区国家税务局没有发售过。31、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证明证实发票代码370011262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真实发票不符。32、出厂编号:EC460D25376,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明细表,GPS车载终端买卖使用服务协议,于某居民身份证,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合格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租赁物交接确认函,GPS收款收据,租赁手续费发票联,留购款收款收据,履约保障金收款收据,委托书,现金支领凭单,交款明细表,租金发票联,资信调查表,李某收入证明,滦县响堂镇东三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沈卫明收入证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核实报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调解书,沈卫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其中扣除履约保障金、租赁手续费、留购款后,将82.7万元打入李某卡中,李某还款451566.9元,375433.1元未还。33、出厂编号:EC460U0738,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明细表,GPS车载终端买卖使用服务协议,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合格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租赁物交接确认函,GPS收款收据,租赁手续费发票联,留购款收款收据,履约保障金收款收据,委托书,现金支领凭单,交款明细表,租金发票联,刘某乙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调查表,李某收入证明,滦县响堂镇东三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沈卫明收入证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核实报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调解书,沈卫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其中扣除履约保障金、租赁手续费、留购款后,将91.9万元打入李某卡中,李某还款549165.1元,369834.9元未还。34、出厂编号:E9886B3215,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二手工程机械合同,居间协议,授权委托书,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卖使用服务协议(消费贷款),关于担保适宜的协议,刘占林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合格证,二手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交车单,现金支领凭单,中国银行借款借据,委托书,经济服务费收款收据,GPS收款收据,账户查询剩余还款计划,扣划证明,贷款还款凭证,收款收据,资信调查表,收入证明,滦县响堂镇东三里村证明,关于借款人李某调查报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调解书,沈卫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其中将82.5万元打入卡中,522212.66元未还。35、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及照片证实:产品型号EC460BL,产品编号EC460D25376安装了GPS车载终端,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能够实现正常定位,自2012年10月至今无法实现定位。产品型号EC460BL,产品编号:EC460U0738,安装了GPS车载终端,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能够实现正常定位,自2012年10月至今无法实现定位。机型CE460BLC,发动机编号:501468安装GPS车载终端,2011年至2012年9月能够实现正常定位,自2012年10月至今因该车辆信号无法回复,无法实现定位。36、唐山市庞大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记账凭证,中国银行唐山分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中国银行借款借据,贷款用款凭证,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贷款还款凭证。李某购车阶段月还款阶段明细单,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车架号码EC460D25376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留购款收款收据,融资租赁手续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庞大集团资金使用审批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条,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核算表,租金收款收据。李某购车阶段月还款阶段明细单,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EC460U0738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留购款收款收据,融资租赁手续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庞大集团资金使用审批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条,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核算表,租金收款收据。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单位员工于凤芸证明,于凤芸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银行复印件。37、滦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通知单,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单,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流水和记账凭证。38、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一份。39、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出滦县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派出所民警吴长林和副所长陈磊根据天津铁路根据天津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通报线索,在滦县站候车室查堵嫌疑人。李某确认今日持本人身份证欲从滦县乘坐T5688次列车去北京时在候车室内被抓获。40、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信一份。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用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合并执行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至2027年10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案件款2865080.52元,退赔唐山市冀东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款522212.66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李连地代理审判员张雨亭人民陪审员张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宫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