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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白麦社与王艳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白某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某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24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稍有不满便破口大骂,原告为避免争吵,受邻笑柄,即躲身于外,如此原、被告在无休止的吵闹中度过了三年。2010年10月6日,被告被查出患有妇科病,原告带领被告到陕西省西安市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时间长达二年之久,除花去家中所有积蓄外,原告还举债为被告看病,现仍有12000元债务。在被告治疗期间,原告自己省吃俭用,给被告购买大量营养品,被告康复之后,不但不念原告对其所倾之情,反对原告恶语伤害,还对原告大打出手,打砸家具,亲邻调解达六次之多,被告毫无悔改之意。2015年6月6日晚,被告因琐事痛打原告,原告无奈向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解方平息。此后被告没有丝毫转变,经常外出,不理家务,不给原告做饭,动辄捞起家具打原告,原告年过半百,体弱多病,每逢大忙季节,被告总要找机会闹矛盾,这样的日子实在无法忍受。现起诉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为其治病所举债务12000元并返还眼镜一副。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婚后原、被告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彼此恩爱,夫妻感情非常好。原告所述给被告看病举债12000元不是事实。被告康复之后,原告对被告的态度大有改变。被告砸茶几系因原告与她人勾搭伤害被告。如原告执意要离婚,现有四合院一处,被告要分一半,被告的病尚未完全康复,原告应支付被告后续治疗费50000元,养老费50000元。请求法院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及和谐的家庭一个挽救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24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孩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有所疏远。2010年10月,被告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妇科病,原告全力为被告治病,并悉心照料被告,在此期间双方关系较好。被告病情好转之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几次矛盾,并有打架现象。2015年农历5月初7日,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到场后给双方进行了调解。此后原告外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疏远,但被告患病之后,原告全力为其治疗并悉心照料,弥合了夫妻关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关系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有和好生活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齐相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