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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印福生与被告赵成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福生,赵成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印福生,现住扶余市。被告赵成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印福生诉被告赵成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250元。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