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印福生与被告赵成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福生,赵成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印福生,现住扶余市。被告赵成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印福生诉被告赵成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250元。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