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陈胜民、崔翠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陈胜民,崔翠玲,陈康,沈阳市金亿达食品加工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027-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女,汉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琳,系北京××(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民,男,汉族。被告:崔翠玲,女,汉族。被告:陈康,男,汉族。被告:沈阳市金亿达食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陈胜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陈胜民、崔翠玲、陈康、沈阳市金亿达食品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407,956.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胜民、崔翠玲、陈康、沈阳市金亿达食品加工厂银行存款407,956.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