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漳县林业局与南漳县国安石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56-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郭祥林,局长。被执行人南漳县国安石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经理。南漳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南漳县国安石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1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漳县国安石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10000元,目前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罗学斌审判员尤明军审判员谢其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