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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