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迪与陈凤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迪,陈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王迪,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陈凤芝,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王迪与陈凤芝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11)双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迪欠款30000元及利息18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