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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玲,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9号丽景园小区13号楼1单元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