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百阳与被执行人金浩、威海普润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凯,金浩,威海普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姜凯。被执行人:金浩。被执行人:威海普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百阳与被执行人金浩、威海普润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