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康发祥与被告济源今典影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发祥,济源今典影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032号原告康发祥,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为4190031949********,住济源市槐仙街六巷**号。被告济源今典影城有限公司。地址济水大街时代广场1号楼。原告康发祥诉被告济源今典影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济源今典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200元,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发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发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发祥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