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邢国匡与胡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匡,胡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59号原告:邢国匡。被告:胡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国匡与被告胡超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国匡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国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0元,由原告邢国匡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陶 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