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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世秀,陈帮民与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秀,陈帮民,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07号原告徐世秀,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陈帮民,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徐栋梁,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6151-0。法定代表人宋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秀、陈帮民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秀、陈帮民于2015年9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秀、陈帮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审 判 员  游献伟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屈 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