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来金与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70号原告张来金,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志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来金与被告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来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张来金负担。代理审判员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陈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