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第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杨××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线2KM+200M处,未避让行人,与行人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汤××当场死亡,杨××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认定,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杨××主动报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辩称,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杨××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线2KM+200M处,未避让行人,与行人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汤宝礼当场死亡,杨××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认定,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杨财林主动报案,保护现场,接受交警队调查。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杨××(甲方)与被害人汤××配偶王××、儿子汤×、女儿汤×、汤×(乙方)经灯塔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汤××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赔偿款于当日给付。被害人汤××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杨××刑事责任,请司法机关不追究杨××刑事责任或是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和解协议、谅解书;2、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鉴定文书;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汤×的证言;5、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院认为,被告人杨××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违章驾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在肇事后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黄跃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