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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李遂涛申请执行姚志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遂涛,姚志远,党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447号申请执行人李遂涛,男,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苌庄乡桑庄村*组。被执行人姚志远,男,生于1985年3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苌庄乡苌庄村*组。被执行人党海丽,女,生于1988年7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苌庄乡苌庄村*组。申请人李遂涛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姚志远、党海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禹执字第1447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姚志远、党海丽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志远、党海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志远、党海丽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