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5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克与夏光临、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965号原告孙克,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张兴华,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夏光临,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夏宇,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诉被告夏光临、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缓、免。本院认为,原告未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95元,由原告孙克负担(此款原告孙克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狄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