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沈俊歧与王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歧,王建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363号原告沈俊歧。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新。原告沈俊歧诉被告王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王建新已另行起诉,原告同意本案垫付款在王建新起诉一案中合并处理,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俊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俊歧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冬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