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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恩继与张世信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恩继,张世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杨恩继。被执行人张世信。申请执行人杨恩继与被执行人张世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世信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恩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世信于2015年10月1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杨恩继借款人民币30000元,余款30000元限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黄灿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