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初立艳与王喜君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立艳,王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初立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喜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福民第二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喜君银行存款32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纪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