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花兰与赵新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花兰,赵新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高花兰,女,生于1978年6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新萍,女,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花兰诉被告赵新萍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花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花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花兰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