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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8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5973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内容为将李某甲名下的位于胶州市杭州路的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本院已协助将该房产过户到李某某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59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