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特木日巴根与白荣权、齐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木日巴根,白荣权,齐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特木日巴根,曾用名巴根那,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白荣权,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齐运涛,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特木日巴根诉被告白荣权、齐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木日巴根,被告白荣权、齐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木日巴根诉称,2013年6月22日,被告白荣权从原告处借款12400元,由被告齐运涛作为担保,并约定2013年12月22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荣权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齐运涛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由被告白荣权偿还,且原告特木日巴根已放弃对齐运涛主张的赔偿权利。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判决如下:被告白荣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特木日巴根借款124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白荣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 靖-1-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 来源:百度搜索“”